域名抢注案例 域名抢注著名案例3个(2)

8678008682024-04-30 17:44:0342域名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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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抢注案例 域名抢注著名案例3个(2)域名抢注著名案例3个(2)

域名抢注著名案例篇3:​

上海有人抢注16个相关域名,要价333万

京媒体报道,“团团”“圆圆”一经公布,便在网络域名抢注领域引起轩然大波,“团团”“圆圆”的中文和英文重要域名全部被有心人抢注,据上海的彭先生介绍,春节晚会上“团团”、“圆圆”这两个名字公布后的几秒钟内,他就已经把与两只大熊猫有关的16个域名全部注册到了自己名下,他共抢注了16个相关域名,并抛出了333万元出售的天价。16个域名分别为“团团.com”、“圆圆.com”等,每一个的最低拍卖价都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而最贵的要88万元。

热门域名被抢注愈演愈烈

域名抢注案例 域名抢注著名案例3个(2)

近来国内一些着名品牌域名被抢注的消息不时见诸报端,中文域名抢注愈演愈烈。

去年11月11日奥运吉祥物“五福娃”揭晓当晚,“五福娃”的.cn和.com域名就已经被抢注。部分域名随后在淘宝、易趣等网上热卖,一度被拍到5万元的天价。卖家们这样解释它的昂贵:“此名称在未来叁年内绝对升值潜力无限。”

在“神六”发射前,“shen6”域名已被抢先注册,并被转让,最高报价达13万元。

域名抢注案例 域名抢注著名案例3个(2)

我国的私人域名这两年增加迅勐,已从2002年的12万个增加到2005年底的109万个。

专家认为合理合法、是精明之举

对抢注“团团”、“圆圆”域名的做法,中国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即中文域名的经营机构)主任助理刘志江作出了肯定的表示,认为“合理合法”、“从投资的角度说,也是一个精明之举”,因为注册一个域名才几百元,而卖出去时可能达到数十万元。

刘志江表示,从法律的角度说,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只对驰名商标有扩大保护的相关规定。“团团”、“圆圆”在被确定为赠台大熊猫的名字之前,并不是一个着名的商标品牌,而域名注册又是在赠台大熊猫的名字确定之前,因此“团团”、“圆圆”的品牌也就不应在法律保护之列。

两个利好消息再掀中文域名抢注风。

“新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于日前发布,并将于2006年3月17日起施行。”刘志江告诉记者,办法有叁个最为重大的变化,即明确了域名争议受理的时效,对“恶意”注册的概念进行了明确以及区分了商标使用权与域名使用权。

刘进一步阐述,新办法规定,若所争议的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将不予受理相关争议申请,以保护域名注册人的权利。办法还限定了“恶意”的认定范围,“出售域名”不再被一概认定为“恶意”,只有在“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时,才能被认定为“恶意”。

办法规定,是否拥有商标不能成为简单衡量域名归属的标准,区分了商标使用权与域名使用权,抢注人虽未获得相应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可以享有合法的域名权。

域名抢注者如何挣钱及抢注形式:

互联网世界里有人利用域名管理方面的漏洞,通过恶意抢注域名谋取不正当利益。与现实世界相比,这些不正当活动成本很低,受益却很丰厚,随着网络的发展,域名抢注者利用各种手段获取知名企业或者比较好的域名为自己谋利,那麽我们知道域名抢注者是如何挣钱及抢注形式呢,速推网今天就告诉大家,其实这篇文章我也是从别的地方看到的,我只是稍微做了一些修改。

现在大多数域名抢注者通过把网站引导到垃圾网站或者通过把域名卖给塬本应该持有它的人来挣钱。但是,今天域名抢注者的“赢利”方式已经不一样,其中依靠广告生存的“域名停靠(domain-parking)”成为域名抢注者最乐意采用的手段之一。这些域名抢注者通常会注册数千个域名,然后在使用这个域名的网站出售广告,一旦有访客点击了这个网站上的广告,网站的所有者就能从广告主收到一定的费用。

知名品牌是域名抢注者的首选目标,靠广告生存的“域名停靠”网站的域名一般与知名品牌非常相似,而且会注册一批与之相关的、近似的域名,借此把一些塬本准备登录知名品牌的网站的访客引导到他们的网站。

“即使‘域名停靠’网站没有放广告也可能对域名的合法拥有者带来损失,因为它很可能会影响合法拥有者的整体市场计划。”Verizon的Deutsche说。

5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域名抢注者转向“域名停靠”,使得这一个市场迅速壮大。塬因很简单,对域名抢注者而言,其门槛很低、投入很少,而回报却很丰厚,同时其可能受到的处罚也非常小。

一个域名的维护费用低到一年只需要6美元,“如果一个域名带来的流量一年能赚回1美元,他们就愿意干”。一个业内人士说,因为这些人通常拥有数千个域名。“我所知道的就有近万个与我们的品牌相关的域名被域名持有者拿来牟利了,其中就有注册机构。” Verizon的Deutsche说。

“区分域名滥用与‘域名停靠’的是非常重要的。”域名注册机构eNom的总经理Jeffrey Eckhaus说:“在美国域名抢注是非法的,而域名的买卖则是合法的。” Jeffrey认为通过“域名停靠”挣钱是可以的,而且,实际上,“域名停靠”已经成为部分注册机构的主要赢利模式之一。

域名抢注的几种形式

1.域名抢注(Cyber squatting):在互联网的域名空间里恶意抢先注册与知名商标相近的域名,把本应该登录知名商标网站的访客引导到自己的网站,从而谋取不当利益。

2.蓄意错误拼写(Typo squatting):把人们在浏览器中输入知名商标的域名时常出现的错误输入作为域名注册。

3.域名停靠(Domain parking):预先注册一批域名留待以后使用。典型的使用方式提供按点击付费的广告。

4.域名买卖(Domaining):购买、销售等通过域名谋利的行为。

5.域名生意人(Do-mainer):买卖、销售域名等依靠域名来谋利的人。

6.域名试探性抢注(Do-main tasting):先注册一个域名,然后在ICANN规定的5天免费期间,监控这个域名的流量以决定是否为这个域名注册付费。

7.域名重复注册(Domain kiting):利用ICANN的域名注册有5天的免费时间,在域名注册满5天以后重新注册,这样,域名注册者不用付费就可以得到该域名的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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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域名抢注的现行法律保护

我国域名法律保护的现状及不足

迄今为止,中国针对域名问题先后出台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中国互联网争议解决办法(试行)》、《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北京市高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其中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受理条件和管辖,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的条件,对行为人恶意以及对案件中商标驰名事实的认定等,都做出了规定。

上述规定借鉴、吸收了《WIPO最终报告》及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中的相关内容,对于促进我国域名纠纷的司法解决及有效地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这些法律文件虽然针对性很强,但是比较零散,缺乏系统性,实践中遇到问题仍然有无法可依的困惑。在立法上存在一些漏洞甚至弊端,笔者以为主要有以下不足:

域名注册时,审查不严格为日后纠纷的产生埋下了伏笔。

(1)我国对域名注册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不严格,随意性较大。这样,因为联络信息不准确或不可靠就导致了异议人无法同相关域名持有人建立有效联系。我国立法缺乏相关制约机制,使得恶意域名注册人有机可乘,从而难以遏制域名纠纷的产生。这和《WIPO最终报告》的域名注册规范相悖。(2)域名管理机构不对商标、商号检索,这样容易产生域名和商标的冲突。域名注册机构这种不审查机制,不能减少域名纠纷反而加剧了域名纠纷的产生。

不允许自然人注册域名不利于网络的发展。

《细则》《办法》对域名的注册采取一种比较严格的管理方法。比如说规定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个人不能申请域名。这一制度的确立和网络时代是十分不合拍的。虽然申请人限定为“组织”有利于管理,但是个人不能申请注册域名,就不能创建真正有意义的个人网页,也就不能从事“个体”网上服务和贸易,许多绝好的商业机会也会因此丧失。限定于“组织”有利于管理,但实践证明并不能减少纠纷。

禁止域名转让不能避免争议,相反可能产生违背法律的行为。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注册域名可以变更或注销,但不得转让或买卖。”其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抢注域名并高价出售现象的出现,但在实践中,这一规定非但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反而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当事人无法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交易,当情况必要时,就会采取各种规避甚至非法手段,来实现自己的合法目的。笔者认为,只要当事人双方自愿转让域名,法律就不应当禁止,而应当鼓励合理交易,这样争端的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从而避免诉讼。这也体现了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域名注册的终身制加剧了域名的抢注。

从现行的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国内规则均可以看出,域名一旦注册,即获永生,除非权利人主动放弃或由于使用不当而被撤销,这种“一劳永逸”的制度,不但与知识产权的根本要求(时间性)相矛盾,更为重要的是,它为域名抢注制造了条件。许多域名抢注者正是利用了域名注册够并无在限定期限内不使用即被撤消这一规定,从而大规模抢注域名,囤积不用,待价而沽。我国应当采纳《WIPO最终报告》的建议,改终身制为时限制。

完善我国域名法律保护的建议

上述可以看出,我国域名保护很不完善,许多立法和实践问题难以解决,笔者参看许多学者的观点,并结合自己的思考,提出以下建议,望能对我国立法完善和实践纠纷的解决有一定意义。

立法上

笔者认为完善我国域名法律保护体系,首先要有法可依,这是个前提。目前我国还没有法律机制解决域名纠纷,虽然有规范性文件,但远远不能适应网络的飞速发展。很多时候,遇到新的问题,无法可依,无先例可循,法律相对滞后。这便制约了网络的飞速发展,无法解决实际问题。

完善、扩大解释、修改《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考虑适用《民法通则》来弥补现有法律的不足。

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制定有关域名的单独法律,而且立法需要一定时间,难以及时解决实践问题。在现阶段,有些域名相关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可适用《商标法》,有些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就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如果相关法律均无相关规定可以考虑适用《民法通则》中的基本原则。

扩大《商标法》38条第4款的司法解释,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中新增一款“在先将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在国际互联网上申请为域名的”明确列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禁止性规定中,这样便有法可依。如果利用因特网来从事有损于厂商名称、持有人商业信誉的不正当行为便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反不正当竞争法》14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修改为“经营者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和渠道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样就包括了通过网络手段进行的不正当竞争,如果实践中出现这类问题就不再无法可依,有一定现实意义。再例如《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了七种民事行为无效,如(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适用到《中国互联网络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域名不得转让或者买卖,故以转让为主要动机注册域名是非法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在现实中如果出现行为人为了获取暴利注册域名,而不是以正当使用为注册动机,就有了法律依据。这样扩大解释和修改这些法律后,实践中遇到类似的问题便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解决,不再无法可依。可以弥补我国现行法律的不足和空白,在目前来说有其意义。

在条件具备时,制定互联网法。

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已经渗透到生活的各个方面,并且以惊人的速度改变着我们的生活。这也产生了许多新问题。我们的法律要紧跟时代步伐,适应时代要求,制定一部完善的互联网法是一种趋势和时代的必然要求。我国制定的《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作为我国域名管理政策。但是,这些规定都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我国并没有一部像美国《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专门针对域名的法律,而且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相关法律中也没有对域名产生的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法院在审理域名纠纷案件中主要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及《巴黎公约》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都是极不明确的,给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域名纠纷带来障碍。所以制定互联网法是必要的。希望互联网法尽早出台,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经济的发展。当然,这需要一个过程,需要研究和探讨,需要更多的学者参与。

理论上

域名问题已经引起了国际国内的普遍关注,我国理论界也进行了许多探索。目前可以说是争议很多,一些问题不能达成共识。笔者从自己思考的角度提出以下建议:

应该保护善意域名所有权人的权利。

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恶意侵犯他人商标权,而是偶尔出现与他人商标、商号或企业名称巧合。这种行为不能认为是侵权。这里,善意是指行为人不知情,只适用于普通商标,不适用驰名商标。只要是产生对驰名商标的混淆就是侵权,这体现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如果域名所有人应知或知道驰名商标而注册为域名的构成侵权而非善意。有一个案例是,美国一家玩具商对一个小男孩创建的网站不满,原因是小男孩绰号“POKEY”注册的域名为“pokey.org”,“POKEY”恰好是玩具商在系列玩具上的商标。但是小男孩只是用该网站介绍他自己、他的小狗和他最喜欢的电子游戏,显然无心也无意侵犯玩具商的商标权。这种情况下,当然不能认为域名所有人为侵权,他们不承担任何侵权责任,否则就有失公平。再说,玩具商自己没有及早注册域名及防御域名,有一定原因,不能将全部责任让域名所有人承担。我们在目前往往侧重于保护商标权人而忽视了保护善意域名所有人。

域名未注销备案被动侵权

一、域名未及时注销备案,具有被诉侵权的风险

根据现有制度下,当域名注册者未及时对域名进行续期,从而导致域名过期被回收,且个人与企业往往也不会去主动注销在申请使用域名时候的备案信息。当域名经过回收后重新开放注册时,往往会被检测未注销备案域名的注册机构进行抢注册,而第三方重新注册到该域名后,由于备案主体信息还存在,因此会存在由备案主体为该域名对应网站的行为进行负担的法律风险。

案例1:

a公司是一家专注电子产品、塑胶、模具、热流道技术的企业,因其名下作为官网使用的网络域名过期后被舍弃,既未进行续费又未及时注销备案信息,从而被第三方恶意抢注后制作视频侵权网站,结果a公司被版权方起诉承担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责任。而该案件一审法官也认定以“工信部备案主体”作为侵权责任承担主体结案,判令a公司对“侵权行为”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事实上该类情形并非个例,通过检索发现,中小微企业间存在大量的该类“被动侵权”的情形。其实际情况为大多数中小微企业会选择注册域名作为自己的企业网站使用,但后续因业务调整或者其他原因,主动放弃相关域名的使用,因不了解域名备案相关规定,故未曾主动去注销其在工信部的备案信息,其后被第三方注册使用后,而现在认定的倾向是历史备案人要对使用人的行为承担一定的后果。

上述案件中法官也对该类行为进行了判定确认:工信部ICP备案主体即为法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到的网站主办单位应被认定为备案网站的运营者,其应当就涉案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上述认定为现在法院的普遍判决倾向,但是经过笔者检索,仍有不少法官认为,不能仅仅依据备案主体信息就认定其为实际的侵权主体,实际的侵权主体应当为侵权事实发生期间网站域名的实际所有人而非ICP备案主体,从而不支持备案主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主张。

生效案例判决

在前述的几个案件的审理调查中发现,法院在认定侵权网站实际使用者的时候,往往从一下角度进行逐步判断:

首先,鉴于从法律及行政管理规定的角度均未要求域名的持有者与网站的经营者必须为同一主体,且现实中存在租用域名经营网站等情况,故一般意义上,域名的持有者与域名项下的网站的经营者并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不能仅以域名的持有者来认定网站的经营者。故一般情形下利用实际注册人来主张“备案主体”并非实际网站经营者的抗辩往往得不到法院支持。

其次,原告根据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记载的信息,在侵权期间涉案网站的主办单位是备案主体。故对于主张“备案主体”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期间为涉案网站经营者这一主张,完成了初步证明责任。需要“备案主体”来提供证据其并非涉案网站域名的实际持有者及涉案网站的经营者,亦未实施上述侵权行为,若其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后,根据双方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认定实际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及承担责任主体。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仍应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予以认定,即具有相应的侵权行为,才有责任。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属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行政法规,不属于规范网络民事侵权行为及侵权责任认定的特别法律规定,不能据此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

而备案主体只能作为初步认定侵权人的依据,而当有证据能够明确的指出侵权事实发生期间该域名为他人所有并使用,则不应当再依据备案主体来认定侵权责任承担主体。

因此律师建议,特别是中小微企业,需要好好检查自己的网站及域名,如果具有丢弃域名,要及时注销备案信息,避免不必要的侵权诉讼风险。

二、域名被恶意抢注后导致被动侵权,备案人如何维权?

由于对域名的疏于管理,在域名过期时未能及时进行备案注销,很多不法分子利用这种没有取消备案的域名,衍生多条“灰产”、“黑产”。最常见的是一些不法分子就会暗中检测这些域名,在域名重新开放注册的第一时间将其抢注,而这种抢注往往是通过某些境外的域名注册机构进行。由于该类域名已经有工信部备案信息,不需要重新备案。不法分子会直接利用该域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包括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或者高价打包卖给下游的‘黑产’团伙使用。更有甚者自己运营侵权网站,而向实际“备案主体”主张维权的自导自演行为。

我们尊重知识产权,但我们也坚决反对利用该行为进行恶意诉讼的行为。因此碰到该类恶意团队,需要我们积极主动应诉维权。

第一,核查原告方是否具有明确的维权基础。和其他诉讼案件一样,首先可以从原告提交的起诉材料进行审查,看原告是否属于实际权利主体以及是否有实际的维权基础。(具体可参考上述xx案例)。对权属不明特别是“自导自演”虚假诉讼的主体,总能够找到其瑕疵部分。

第二,证明自身并非网站实际运营主体。该类证明材料较多,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有针对性性的举证,具体可选择证明力度较大的材料进行举证。如向域名服务商购买域名时候的合同、与服务商签订网站搭建协议等;检索查询域名现有注册人信息,一般可以通过“whois”查询等其他域名检索网站,对域名注册人的信息进行汇总,能够证明其与被告不属于同一人。但该类方法弊端为对利用国外公司注册的域名很难检索到有效信息。

第三,地方通信管理局出具的域名备案信息。该证据一般需要向法院申请调查函,列明具体需要调查的内容,往往能够查询到备案主体对域名的实际使用信息,已经备案过程中的审查信息,能够有效证明备案主体的实际使用时间。

第四,除了上述证据外,可以通过第三方网站进行查询,查询涉案域名的历史网页快照信息;查询涉案域名的历史注册商信息;对比历史ip对应的物理地址信息。通过以上信息对比,佐证其并非“备案主体”在实际运营,并进一步找出实际侵权主体。避免自己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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