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域名的法律特征这个问题,域名具有哪些法律特征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域名权是域名所有者针对域名享有的各种权利,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权利人对之享有使用、收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域名也称为网址,是连接到互联网上计算机的数字化地址,代表着入网申请者的身份,是互联网中用于解决地址对应问题的一种方法。现代活动日益依赖于互联网,争夺网上的空间市场已经成为具有现代意识的实业家的商战战略。域名作为一种在因特网上的地址名称,在因特网蓬勃发展的今天,成为代表一个单位形象的标志,对域名和其他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的研究
对于域名权属于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中国学术界有许多不同的观点
域名权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认为域名权是传统知识产权在网络空间的延伸;认为域名属于名称权范畴;域名权是一项新型的知识产权;还有的认为域名根本不具有权利属性。域名定性为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根据如下:
域名是一种识别性标记
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AIPPI)1992年东京大会认为,知识产权可分为“创作性成果权利”与“识别性标记权利”两大类。相应地,知识产权的客体就可以分为创作性成果和识别性标记两大类。显然,域名就属于识别性标记。识别性标记为知识产权所保护,一方面是因为这些标记体现了创造性劳动,另一方面是制止不正当竞争的需要。对于有学者提出域名缺乏知识产权的独创性,或其创造性远不如传统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说法,即使对于那些仅反映公司或个人名称的缩写字母,也有其特别的含义,域名是经过人的构思、选择创造性劳动产生的,是人类的智力成果。域名发展至今,其构成已经不都是像通讯地址一样地机械,而是蕴含了创意,凝结了人的智力。

域名知识产权属性
尽管中国学者在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性上一直存有争论,但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有关论述中,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从一开始就被确定为知识产权的特性,而域名正是具有这三个特性。
域名具有排他的专有性。由于域名是网上计算机的对应地址符号,因此同一等级内域名具有事实上的惟一性,当然也就只能由其注册人专有,其合法持有人对域名在网上享有绝对的排他权,其专有性是十分明显的。域名还具有时间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互联网络名称及地域的管理:知识产权议题》的报告中建议,域名注册应采取续展制而非终身制,期限届满后域名持有人如欲续展则应支付相应的重新注册费用,如逾期不缴,则管理机构可以直接注销该域名,其目的是为了制止某些域名抢注者出于投机炒卖为目的而任意囤积域名。这就使原本相对永恒的域名也具备了法定时间性。域名也具有地域性。有学者提出域名不符合知识产权有关地域性的要求,只要域名在某国的注册机构进行了注册,其他国家就不可能就同一域名再次进行注册。但是,随着一个多世纪以来大量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的签订,知识产权的保护已不仅仅局限于国界为限的本国法律,而是向国际化发展。在地域上,域名不同于传统知识产权的以国别为限,而是以网络为限,域名只能在网络这个载体上才能发挥其特殊的商业价值和意义,在网络之外无法实现此功能。
域名的概念及法律特征有那些域名(英语:DomainName),又称网域,是由一串用点分隔的名字组成的Internet上某一台计算机或计算机组的名称,用于在数据传输时对计算机的定位标识(有时也指地理位置)。常见的域名有com、top、cn等等。
域名一般用来建网站、邮箱、网络营销、程序测试等等用途,域名的品牌作用不能忽视,域名是数字时代重要的网络入口,它不仅是互联网产业的基础性资源,还是一个企业品牌文化、商业价值及战略意义的重要体现。一个成功品牌的价值是巨额的,而一个好的域名,就能够为企业创造无穷的品牌价值,对企业整体的未来战略制定有着指引的作用。简单的几个字字母和数字组合在一起,传递出的可以是影响整个行业的力量。
域名的法律特征包括域名的法律特征没有明确的规定。

迄今为止,尚无一个国家的立法对域名的法律性质予以明确规定,理论界就此问题也未达成过一致意见。目前,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
(一)权利待定说
在域名系统本身尚未发育成熟,还难以清楚地对其进行解构之前,可以先就域名对其他权利的影响以及与它们的关系、域名纠纷的解快等问题进行关注与研究,至于域名本身的法律性质以及与域名有关的权利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等问题,则应当暂时搁置,等条件充分时再定。
(二)权利否认说
域名只是一种由技术规范制约和保证运行的网络地址代码,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给予其所有人任何独立的知识产权。换言之,Internet域名所有人要想使其域名具备对抗其他使用者的效力,唯一的选择就是使其转化为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或者其他标识。
(三)债权说
取得域名权的人在法律上没有排他的效力,本身无法对抗第三人,所以域名是一种注册者的债权。而注册机构赋予注册者在一定时间对特定域名有使用权,期间届满后,可再缴纳费用而延长其使用期间,属于有偿取得使用权的契约,因此申请人通过注册所取得的仅仅是该域名在一定时间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注册机构在其未继续缴费或违反域名申请中的声明时,都可以撤销其域名。
域名具有哪些法律特征域名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标识性
域名的设计与使用初衷是为了用识别性标记来区分网络上的计算机,以方便网络寻址和信息传输,故标识性应为其基本特征之一。商与商标标识性的显著性要求不同,域名的标识性是计算机识别,只需存在细微差别即可,有较强的技术性特征法。
二、唯一性
域名的唯一性是绝对的、全球性的,这是由网络覆盖的全球性和网络IP地址分配的技术性特征所决定的。商标、商号等传统标识可因行业、商品等的不同而存在不同主体拥有相同标识的情形,域名的唯一性则不因行业、商品等的不同而有任何不同。
三、排他性
域名的排他性是其唯一性的延伸与保证。在任一个注册机构注册的域名均具有全球的通用效力,同时,“先申请先注册”的域名注册原则保证了一个域名只能被成功注册一次,这些使得域名必然产生全球范围内的排他性。
关于域名的法律特征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